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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义乌恒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3 08:23:29

企业或团体、品牌、商家等等为了提高软实力,会去设计独一无二的商标,并且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以确保商标的价值。但是申请商标并不如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下义乌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申请商标有哪些禁忌?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商标注册相关内容介绍,如有商标注册需求,可以上万企通进行详细了解。

商标的Ilk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stn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的iI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服佳”“苹果” 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通常称只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定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标志。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注册指南。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如下:1、公司名称2、股东:是否都是自然人,股东有没有非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3、法人:要确定关联企业是否有出现异常情况4、监事5、股权比例6、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宜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涉及到后续税种核定。7、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特殊的前海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8、数字证书、U盾:个人网银U盾(必须为当地中、农、工、建和平安银行的),或者个人的CA数字证书 。9、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可能会遭遇地址实质性审查,因此需办理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红本租赁合同、居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等)。

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1.注册公司全网上流程办理。这种情况适用于股东没有非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办理数字证书(或银行U盾)用于在线签名认证。2.股东有非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需要预约到窗口办理,需要验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原件。3.前海企业如果办理地址挂靠,需签署地址托管协议再提交企业设立,否则会被驳回设立申请。目前注册前海公司首次办理地址托管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随着前海建设的愈发完备,现在前海同样可以租用写字楼、办公楼来做实际办公地点。

1、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 若申请人有意委托代理机构办理PCT专利申请的,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3、 申请人可通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

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企业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2)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销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销的先例是极少的。 根据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在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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